哈尔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哈尔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条例修正案(草案)》计划取消二手车转入限制,对逾期未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车辆取消行政处罚,同时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污检验报告的单位或个人或将面临最高50万元罚款。
2010年,为了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市出台相关条例。2016年,国家和省陆续发文强调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而我市现行条例与国家和省的政策不符。为了与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保持一致,《条例修正案(草案)》规定:外地转入的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按照国家文件要求,规定了“国家要求淘汰的机动车禁止转入”的内容。
此外,《条例修正案(草案)》取消了逾期未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行政处罚。现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用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测;同时,第十七条对相应的违法设定了行政处罚。然而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未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定期排放检验”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因此,《条例修正案(草案)》也进行了相应修改。
《条例修正案(草案)》还对未按照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方法和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调整了行政处罚方式。其中,未接受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远程监控,或未保证监控设备正常、有效运转,或遮挡、擅自调整监控设备位置,或损坏、擅自删除视频录像资料的,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停业整治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单位或个人,市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