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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民企涉嫌内部腐败 警方不予立案 检方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时间:2024/12/5 9:01:06 点击:

(本文转载于腾讯号“西安融媒体”)

近些年,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案高发,2024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了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的条款,进一步加大了对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力度。

2024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为期10个月的“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针对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全国多地警方包括黑龙江省伊春市、湖北省荆州市、江西省上饶市等地都曾发布过类似公开征集涉及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线索的公告,陕西省乾县警方为此发布的《关于征集中小微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行为线索的通告》公告还曾引发社会广泛热议。

从企业报案到警方主动征集,全国已经形成高压态势打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

由此可见,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把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犯罪作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加大对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推动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为涉案民营企业挽回损失,是社会各界的普遍共识。

然而,在浙江省义乌市,却有一家民营企业,持续向该地警方报案,该地警方最终决定:不予立案。

许伟东,浙江诺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亚公司)员工。

自2023年12月11日起,许伟东受诺亚公司委托,其持续向浙江省义乌市警方报案并提供大量的相关证言、证据材料,举报诺亚公司前高管总经理王某某、财务陶某某、出纳刘某某涉嫌职务侵占公司财务数额达数千万之巨,毁坏隐匿会计凭证,同时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至今,义乌警方却不予立案。

据许伟东介绍: 诺亚公司2005年成立,2023年12月12日,诺亚公司将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变更为马某某,变更前王某某系诺亚公司经营实际控制人,陶某某系诺亚公司财务实际负责人。

诺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之前,公司相关股东和投资人例行对公司财务进行大致梳理,在初步梳理过程中发现法人王某某以及财务负责人陶某某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竟伪造薪酬发放记录套取诺亚公司资金,随着调查的深入,诺亚公司竟发现陶某某涉嫌联合王某某、刘某某(诺亚公司出纳)两人,共同侵占公司财产已达数千万元!

诺亚公司的股东和投资人在对诺亚公司财务的进一步梳理中更是惊人的发现,诺亚公司财务负责人陶某某和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之妻盛某某以及股东潘某某、宣某某四人早在2020年7月22日就与其他7人共计11人成立了与诺亚公司同类型的义乌市十月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月公司)。 陶某某为十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3年1月 13 日十月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陶某某变更为王某),陶某某和王某某以及潘某某、宣某某四人利用其在诺亚公司的身份便利,用其所获得的资源和信息,不仅绕开诺亚公司私自接单,还对私下成立的十月公司的部分股东和员工进行工资发放,这严重侵害了诺亚公司其他股东和投资人的利益。

诺亚公司经过对公司银行账户历年流水、银行业务回单、库存现金明细、分公司结算款往来、员工社保清单等材料进行综合汇总,发现陶某某联合出纳刘某某及原法人代表王某某,将公司巨额资金以工资、借款、还借款、往来款等事由,提现、转账到各自的个人账户,陶某某账户共计5200余万元,其中亲自经手1200余万元,由刘某某经手提现转存到其个人账户4000余万元;刘某某个人提现转存51万元;通过虚列支出,以归还借款为由转入王某某个人账户资金1500万元。公司账户无向王某某借款进项,也无任何相关资料证明诺亚公司向王某某借款。

王某某、陶某某借助职务之便,故意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基本收支都用现金科目,通过虚设借款、代开发票虚增成本业务开支、重复记账等手段,在2016--2019 年度套取公司资金1771.7462万元。

为提供更加权威的数据支持,诺亚公司于2024年委托了杭州青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对诺亚公司2015年1月至2023年11月的资金流水及其期间的成本费用列支情况进行审计。

审计发现诺亚公司经营过程中财务出现多处异常,该审计报告同时指出诺亚公司应付职工薪酬中的异常情况,该部分报告原文如下:这些应付职工薪酬的业务无原始凭证的支持,查看税务申报系统。也没有看到完整的与会计账簿金额相符的记录。查看银行对账单,也没有与记账金额一致的发工资取款金额。如此核算职工薪酬,是非常不对的,必然导致账实不符的隐患。

在法院判决要求陶某某移交全部财务账册的情况下,陶某某拒不移交公司资金支付相关支付凭证,包括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租车费等业务合同,历年员工花名册,实际发放工资表等证明公司资金使用去向的核心资料,同时陶某某与王某某二人隐藏了诺亚公司部分财务凭证和账簿,导致诺亚公司无法查清资金实际的具体去向,这已经构成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罪。

然而,就诺亚公司的报案,义乌警方于7月4日以被控告人未发现有职务侵占行为;涉嫌挪用资金行为未达立案标准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出具《不予立案告知书》。

10月14日,在收到义乌市公安局的信访回复通知后,诺亚公司随后依法向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立案监督程序。

10月21日,义乌市人民检察院已受理后并回复称:已移送义乌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理。

目前,诺亚公司仍在焦急地等待当中。

11月20日,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全省“检察护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今年1-10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涉企案件5028件,其中有12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为典型案例。

针对企业内部贪腐问题,检察机关实施“啄木鸟”、清廉民企法治护航等专项行动,对重大企业内部贪腐案件提前介入,今年1至10月共批准逮捕企业内部贪腐案件342件401人,提起公诉811件1112人。同时,查明赃款赃物去向、全部关联人员以及是否善意取得,在检察环节帮助500余家企业追赃挽损4亿余元,金额同比增加2倍以上。

许伟东表示,诺亚公司也殷切期待义乌检察院的“啄木鸟”、清廉民企法治护航等专项行动能真正落到实处,“啄”出民营企业内部的“害虫”,还诺亚公司股东和投资人一个公平正义,让企业股东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随着民营企业内部腐败案的持续高发,为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举措。笔者认为,要保护好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公正严明,真正要有“啄木鸟”的精神,让民营企业内部违法犯罪的人不能逍遥法外,合法守规、内部清廉的民营企业才能走的更远,做的更大、更强!

(本文转载于腾讯号“西安融媒体”)

来源: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443717094997049897/

作者:不详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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