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印发《黑龙江省煤矿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根据《办法》,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煤矿企业应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信息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入库、发放、返库等主要环节实施闭环式、可视化管理。
根据《办法》,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对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对雷管编码打号,按规定张贴炸药箱条码;对包装、贴码、出入库、装卸和运输等过程全程定位、全程视频监控。煤矿企业购买民用爆炸物品应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应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实行爆破员、安全员、保管员定期报告及人员辞职报告制度,严禁雇佣无资质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实施爆破作业的煤矿企业应设置经安全评价合格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应一矿一库。民用爆炸物品承运单位应建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使用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配置专职监控人员,实时动态监控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监察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非煤矿山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