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省直有关部门相关规定,自2018年12月17日起启动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
缴存基数(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份。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16886元,月缴存额上限4052元。单位和职工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不再以公积金缴交的形式汇缴,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暂停止采取提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方式发放住房补贴,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将由房改部门另行安排。
各缴存单位在填报2019年度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的同时,必须对本单位的缴存信息具实填报,以确保单位缴存信息的真实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