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下的土地争夺战:“务工人员讨薪”引发多方合作纠纷?
——合同责任认定引争议 企业权益审查程序受关注
一、合作模式争议:协议效力波及土地使用权
2008年7月10日,北京B某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与某Y会所股份有限公司签下一份改变命运的协议,提及B公司提供某某公园南园内近两万平方米的未完工建筑(水上活动中心及管理人员宿舍),某Y公司投入不低于9000万元续建装修;约定建成后产权归B公司所有,某Y公司获得20年无偿使用权经营“某Y会所”,协议第五条明确规定:“某Y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框架工程交给第三人使用。”
然而七年后,2015年4月这份协议却产生效力争议,因法定代表人涉刑被捕、资金链断裂,某Y公司擅自与某M国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由某M公司注资3亿元续建工程,换取建成后8000平方米房屋长达44年的免费使用权(至2059年),更关键的是,此次转包完全未通知B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且未获其同意。
某M公司接手后,施工规模急剧膨胀,2016年初,某M将工程以1.61亿元发包给北京某S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某S又将劳务分包给包工头仇某某。至此,形成了由产权方移交至20年使用权方,再发包给44年使用权方,最后分包给总包方和下属劳务方仇某某的转包链条,而链条顶端的B公司,此时仍未被告知。
二、建设手续中的债务转移:494万劳务费如何捆绑地主
2017年8月21日,北京市朝阳区住建部门在某某公园工地张贴公告,指出该项目建设存在的手续困境:“某某公园南区公园配套用房工程涉嫌违法建设,超出规划范围且未取得合法手续,责令立即停工!”此时,仇某某的施工队已作业近一年,将原本一万多平方米的框架扩建至近4万平方米,远超B公司原始规划许可。
停工引发了债务上的巨大纠纷,2016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某M公司向仇某某出具多份《协议书》《还款计划》,确认欠付劳务费接近五百万,但这些文件均绕开直接雇佣方某S公司,由某M以“代付”名义承诺清偿,使B公司面临潜在法律风险,2020年,仇某某将B公司一并告上法庭,主张其与某Y是“合作开发关系”,需在“未付某S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当地C地区某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该诉求,审理认为“如框架工程开发完成,B公司与某Y均将受益”,故双方对外需共担责任;判决书称“B公司与某Y约定由某Y单方投资属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因工程烂尾,推定合作方存在“投资不到位”责任。
但判决书对部分事实的认定存在争议,首先,B公司提交的2008年协议原件已明确某Y“不参与利润分配”,符合司法系统高级机关解释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特征,而非合作开发;
仇某某施工时,工地已被政府明确定性为违规建造,其仍扩大施工导致损失激增;其次,某S公司当庭否认参与工程,称施工合同公章系伪造并已报警,但法院未启动鉴定;2018年3月5日某Y公司已被裁定破产,按《企业破产法》相关诉讼本应专属破产法院管辖,而当地C地区某法院受理该案的行为与现行规定存在实践落差;最后,仇某某申报的劳务费债权已在某Y破产案中登记,此次诉讼主张可能存在重复索赔现象。
三、法律适用争议:合同相对性与责任认定的分歧
2022年7月6日,北京市某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引发法学界讨论。2023年3月,五位民商法权威专家联合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指出法律适用的三点裁量权争议:B公司与某Y的协议本质是租赁合同,B公司提供土地和建筑,某Y支付“租金”(即投入建设资金换取使用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解释》第24条,此类“提供资金方不承担风险,仅获房屋使用权”的合同,应定性为房屋租赁,但法院将其认定为“合作开发”,作为认定连带责任的依据。
相关法律明确规定,连带责任必须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B公司与仇某某无合同关系,更无法律规定的连带情形,判决书却以“保障务工人员权益”为由要求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连带责任的认定存在法律依据争议。
2018年3月5日,D地区某法院已裁定受理某Y公司破产清算。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1条及司法解释,此后所有针对债务人的诉讼均应由破产法院专属管辖,但一审法院却在2020年受理了仇某某之诉,导致同一债权在破产程序与普通诉讼中重复主张。
法院采信某M与仇某某自行签订的《还款计划》,却无视某S公司对施工合同的否认;认定B公司“受益”,对其因违建拆除导致原合法建筑损坏的事实未予评述,强调“务工人员权益”,但未核查仇某某是否确实实际组织了两百多名工人施工。
四、企业资产处置争议:判决执行引发的产权变动
如今,某某公园的“框架工程”早已荒废,但比建筑更快坍塌的是B公司的资产防线——因被判连带清偿近五百万的债务,该公司名下唯一值钱资产某某公园土地使用权,已被列入强制执行清单。
当法院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人情需求而突破合同相对性时,实际上也涉及到债务转移和承担方式的改变,施工方与转包方签订还款协议架空直接雇佣关系,再以“合作开发”名义将土地权属方拖入诉讼,最终以“务工人员工资优先受偿权”推动土地拍卖。
类似操作已有先兆,2019年12月,北京某中级法院曾出具调解书,要求某M公司向某S公司支付1.6亿元工程款,付款条件设为“待某Y会所破产清算有偿还能力后”,而此次判决直接将B公司土地作为偿债来源,产生新的债务清偿方式。
法律专家在意见书中指出:“若土地使用权人仅因出租土地,就要为四层转包后的债务买单,任何持有资产的民企都将面临经营风险。”
结语
B公司公司已向最高检提交监督申请,请求对诉讼真实性及程序合规性启动审查,此案终局不仅关乎五百多万的债务归属,更将检验法律程序如何厘清各方责任——当法律条款存在解释分歧时,涉及的不只是某家企业,而是整个市场的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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